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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易规则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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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条 为加强市场内所有物业室内装饰、装修管理,保证装饰、装修工程质量和安全,维护公共设施、设备的安全和公众利益,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制定以下方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物业室内装饰、装修,是指该建筑物竣工验收合格后,业主或者使用人对建筑物室内进行装饰、装修的建筑活动。
第三条 建筑物内装饰、装修应当保证工程质量和安全,符合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
第四条 一般规定。
建筑物内装饰、装修活动,禁止下列行为:
1、 未经原设计单位或者具有相应资质等级的设计单位提出设计方案变动建筑主体和承重结构。
2、 将没有防水要求的房间蒙昧无知阳台改为卫生间,厨房间。
3、 扩大承重墙上原有的门窗尺寸,拆除连接阳台的栏杆,砼墙体。
4、 损坏房屋原有节能设施,降低节能效果。
5、 其它影响建筑结构和安全的行为。
建筑物主体:是指建筑实体的结构构造,包括:屋盖、楼盖、梁、柱、支承、墙体、连接楼点和基础等。
承重结构是指直接将本身自重与各种外加作用力系统地传递给基础地基的主要结构构件和连接接点,包括承重墙体,立杆柱,振架柱,支墩、楼板、梁、楼架等。
第五条 装修人从事建筑物室内装饰、装修活动,未经批准不得有下列行为:
1、 搭建建筑物,构筑物。
2、 改变建筑物的悄悄话立面,在百承重外墙上开门、窗。
3、 拆改下水管道,原管道。
第六条 建筑物内装饰、装修超过设计标准或者规范增加楼面荷载的,应当经设计单位或者具有相应资质等级的设计单位提供设计方案。
第七条 改动卫生间、厨房内防水层的,应当按照防水标准制定施工方案并做闭水试验。
第八条 装修、装饰企业必须按暴跳如雷为工程建设强制标准和其他技术标准施工,不得偷工减料,确保装饰、装修工程质量。
第九条 装饰、装修企业从事建筑物室内装饰、装修,经人应当遵守施工安全操作规程,做好安全防护和消防措施,保证作业人员和周围建筑物及财产的安全。
第十条 装修人和装修、装修企业,在从事装饰、装修活动时,不得侵占公共空间,不得损害公共部位和设施。 |
工程项目部
2006-4-21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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