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管理制度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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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了加强对流通领域商品质量的监督管理,建立信立农贸城在社会上的良好形象,督促经营户履行产品质量责任和义务,切实提高流通领域商品质量,保证客商、消费者的合法权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户权益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及其他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制度本制度:
1、经营户在购进商品时必须主动索取并检查供货单位和生产单位的营业执照,生产(卫生)许可证等相关资质证明及索取相关证明材料的复印件,检验其主体的合法性。
2、经营户对购进的商品,按批次向供货单位索取商品质量合格证明、检验检疫证明,并对其真实性、合法性进行检查,查验其商品质量。
经营户在购进商品时,应建立进货台帐,其主要内容包括:商品名称、品种、数量、进货日期、生产日期、有效日期、进货证编号或发票编号、供货单位及生产单位等。
3、经营户在销售商品时应建立台帐,其主要内容包括:销售商品名称、品种、销售日期、销售数量及销售去向等。
经营户在销售商品的过程中,发现有不合格商品、假冒伪劣等违法商品,应及时向公司报告,由公司向当地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报告,对主动报告的经营户,可免于或从轻追究责任。
4、农贸城内对商品质量查验登记制度的情况作为日常监督检查的重要内容,对违规的及时提出警告,并责令限时改正。对被有关执法部门因质量问题被查处的,或因商品质量问题损害消费户权益的,要追究相关责任人的责任。
5、经营户无条件接受上级相关职能部门对商品质量的检查,公司管理部门无条件予以积极的配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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