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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易规则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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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条 为了保证东莞信立农副产品批发市场(以下简称“市场”)农副产品现货交易活动正常进行,保障交易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政策,制定本规则。
第二条 市场由有关部门批准设立,依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政策和本规则组织、监理农副产品现货交易活动,并提供场所、设施、结算、信息、培训等相关服务。
第三条 市场按照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组织交易。
第四条 市场坚持非营利性原则,市场及其工作人员不从事本市场的交易活动。
第五条 市场开展场内交易(条件成熟时可从事电子商务交易)。
第六条 市场及其工作人员和交易当事人必须遵守本规则。
第七条 市场鼓励实行交易会员制。
第八条 会员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注册登记、符合国家有关政策规定,从事农副产品商品生产、经营、加工等业务的企业法人;
(二)注册资本金在10万元人民币以上;
(三)具有完善的组织机构,健全的财务制度,良好的商业信誉,无违法记录;
(四)承认并遵守本规则及市场有关管理制度。
第九条 凡符合第八条规定条件的企业均可向市场提出申请,并提交工商行政管理部门颁发的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副本)、注册资本审验证明书、年度审计报告和市场要求提供的其他文件,经市场批准后,取得会员资格。
第十条 会员的权利:
(一)直接参与市场组织的交易活动;
(二)接受非会员委托进行交易;
(三)享受市场提供的各项服务;
(四)对市场工作进行监督、提出批评或建议;
(五)可按规定程序退会。
第十一条 会员的义务:
(一)严格履行合同;
(二)接受市场的监督和管理,遵守各项规章制度;
(三)向市场缴纳会员资格金。
第十二条 会员单位可委派一至三名交易代表参与交易活动。
第十三条 交易代表应具备以下条件:
(一)年满十八周岁、具有完全行为能力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具有大专以上学历,经市场专业培训并获得培训合格证书;
(二)品行良好。
第十四条 凡符合第十三条规定条件者,出具有关证明或证书,并出具所代表的会员单位签章和法定代表人签字的授权书;经市场审核批准,发给交易代表证书。
第十五条 交易代表全权代表其所代表的会员单位在市场进行交易活动。交易代表在市场签定的合同具有法律效力。
第十六条 会员单位变更交易代表,应及时书面报告市场。市场在接到变更通知后,原交易代表的授权即行终止;新授权的交易代表,经市场审核批准后开始履行交易代表职责。
第十七条 市场开展农副产品(及其加工品)现货商品及其他产品的交易。
第十八条 交易时间为全天候。
第十九条 市场的交易分为场内交易和电子商务交易(条件成熟时)。场内交易是在市场交易厅内进行的交易,包括协商交易、竞价交易、组合交易和约定交易等;电子商务交易是通过计算机网络交易系统进行的交易,包括选择交易、协商交易、竞价交易、现货仓单交易、现货选择权交易等。
第二十条 市场的交易活动必须按照市场确定的交易方式进行。
第二十一条 市场的交易价格由供求关系决定,不得有不正当的价格行为。
第二十二条 市场交易的报价货币为人民币,计量单位为吨,报价单位为元/吨。
第二十三条 买卖双方成交后签订由市场制订的统一格式的合同。
第二十四条 按照本规则达成的合同具有法律效力。签订合同的双方须承担合同规定的权利和义务。市场有权对履约情况进行监督。
第二十五条 现货合同可按市场规定程序公开转让。合同转让一旦达成,履行合同的权利和义务随之转移。
第二十六条 市场的成交价格、成交数量等信息由市场统一发布。
第二十七条 会员的自营业务必须与代理业务分开,并实行代理业务优先的原则。
第二十八条 客户有权自主委托会员在市场进行交易。
第二十九条 会员从事代理业务,须按照公平合理的原则与客户签订代理协议,对所代理的客户负责并承担相应的经济责任。会员从事代理交易业务时,成为合同的一方享有合同规定的权利并承担相应的义务和责任。
第三十条 经营户(会员)可向客户收取代理佣金,其数额或比例由双方协商确定。
第三十一条 市场有权对经营户(会员)的代理业务进行监督检查。
第三十二条 市场实行交易保证金制度。
第三十三条 合同达成后,交易双方向市场缴纳保证金,其数额为合同成交额的3-15%。履约风险加大时,市场有权要求买卖双方或其中一方追加保证金。
第三十四条 合同履行完毕后,市场将保证金退还买卖双方。
第三十五条 经营户(会员)在市场寄存一定数额的结算准备金后方可进行交易,利息归经营户(会员)所有。结算准备金用于划转保证金、货款和手续费等。
第三十六条 通过市场成交的现货交易合同,由市场结算。特殊情况下,由双方申请、并经市场同意也可以自行结算。
第三十七条 市场结算须按下列程序办理:
(一) 在合同签订后,买方须在7日内将全额货款汇入市场结算帐户;货物分批发运的,也可按运输计划数量在运输计划批准后7日内将货款分批汇入市场结算帐户;
(二)市场收到买方货款后通知卖方发货;
(三)卖方发货后,市场凭有关凭证从买方货款中划拨80%给卖方,余款在合同完全履行、商务纠纷处理完毕后结清;
(四)买方货款在市场结算帐户的利息归买方所有。
第三十八条 买方未按第三十七条规定的时间和数额将货款汇入市场的,或卖方未按合同规定时间和数量发货的,按违约处理,市场不再承担结算责任,并通知对方。
第三十九条 合同达成后,买卖双方各按成交金额的1-1.5‰向市场缴纳交易手续费。
第四十条 市场成交的现货合同实行实物交割制。
第四十一条 农副产品品种、质量、包装物等按照国家标准或约定样品执行。
第四十二条 实物交割中出现的商务纠纷,首先由双方根据合同规定的条款、按照国家现行的有关规定协商解决,可申请市场调解。经市场调解达成一致意见的,双方签订调解协议书;达不成一致意见的,可通过法律程序解决。
第四十三条 由于市场工作人员失职、渎职原因给会员造成的损失,由市场负责赔偿。
第四十四条 交易者不履行合同规定条款的,视为违约。违约责任确定后,市场有权将违约方保证金直接划给对方,以违约方全部保证金为限。
第四十五条 由于不可抗力原因造成未能履行合同规定义务的,不追究违约责任。
第四十六条 会员单位或交易代表违反本规则或有关规定的行为属于违规。市场将视违规情节轻重,给予警告、严重警告、罚款、暂停交易、中止或取消会员资格等处罚,并向会员通报。
第四十七条 市场管理中心可依据本规则制定有关业务细则。
第四十八条 本规则自批准之日起生效。在此之前公布的有关规定如与本规定相冲突一律以此为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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